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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店面怎么管理的(橱柜店规章制度范本)

2023-09-13 12:00:55装修公司1

橱柜店规章制度范本

一、餐具用具卫生消毒制度

  (一)餐具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二)洗刷餐饮用具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准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三)洗涤、消毒餐饮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必须存放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餐用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避免污染。

  (五)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存放柜上必须有明显标志。

  二、粗加工管理制度

  (一)粗加工间保持清洁卫生,并配有防蝇、防鼠设备,购回的原材料先进粗加工间,食品分类上架。

  (二)各种食品原料,在粗加工过程中,应首先检查食品质量,发现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原材料均不得加工。

  (三)洗肉、洗菜的水池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加工肉类操作台与蔬菜操作台分开使用。

  (四)加工完的食品要妥善保管,做好三防。

  (五)每日对洗肉池、菜板、操作台及用具进行消毒。

  三、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食堂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食堂清洁卫生消毒做到:定人、定时、定区、定质量,每天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管理人员及保健医生每天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每周组织全园大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环境卫生要求:食堂清洁卫生,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墙脚、屋顶、屋脚无蜘蛛网,洗碗池无沉渣,下水道通畅无阻,抽油烟机无油垢。

  (五)餐具卫生要求:餐具、炊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保洁柜每天消毒,餐具消毒后立即放入保洁柜,防止二次污染。菜墩清洁,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识。灶台、案板清洁无污垢,无油腻,毛巾分类专用,冰箱厨柜定期消毒。

  (六)库房检查:按库房管理制度执行。

  四、配餐制度

  (一)烹饪好的食品分放进明显标志的容器内(盆、桶),并作好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少将保持清洁。

  (二)幼儿食品煮熟后,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煮熟后的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食品分开存放。

  (三)在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凡存放熟食品的容器要消毒后使用。

  五、食品卫生"五四制"

  (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

  2、 保管员、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

  3、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原料。

  4、各班老师不给幼儿食用变质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不洁材料存放和包装食品。

  (二)成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

  1、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2、生熟食品隔离。

  3、食品与药物隔离。

  4、食品与天然水隔离。

  (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开水消毒)。

  (四)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2、幼儿园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检查、落实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幼儿园食堂规定的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

  4、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各种食品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5、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卫生法"为准绳,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与营养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6、落实"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及从业人员基本功大比武活动。

  七、食品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1、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4、认真执行"食品验收、储存、加工制度",蔬菜和伙食品按当天的需要量定购和烹调。

  5、严格执行"周幼餐用、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周幼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周幼食堂环境卫生保洁、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落实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

  6、每天下班前,检查灶具、液化气、各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7、冬夏季节供应点心、午餐,做到"五热"、"五凉",出食堂的饭、菜、汤必须加盖。

  八、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

  1、食品采购原则上都做到由局配货中心送货到园。

  2、特殊情况下,由采购人员外出采购时,必须做到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及卫生许可证或检验合格证。

  3、每天有专人负责验收食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4、验收时,一看货源是否新鲜,有无异味;二看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物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杜绝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无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厂商供应的食品进入食堂。

  5、食品经验收合格后,再过磅、收货。

  6、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存放。储存食品场所禁止其它杂物存在,辅料缸必须加盖。

  7、储存的食品应标明进货日期,出库食品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冰箱内的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8、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9、蔬菜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十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10、烧煮或配料前应严格检查待烧煮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食品必需烧熟熟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5℃。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供应制度

  1、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符合幼儿每日摄入的营养要求,并力求色、香、味俱全。

  2、不得供应生拌食品和改刀菜,外购熟食卤味必须经高温充分加热后方可供应。

  3、食品供应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由专人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4、营养员要根据幼儿的特点做到切菜细致,每周菜不重复,注意花色品种及营养元素的调配,做到荤素搭配、米面搭配、粗细搭配、干湿搭配。

  5、为体弱儿童、哮喘及过敏性体质的患儿提供病号菜。

  6、应根据不同季节,随时调整幼儿食品温度。冬季做到五热:热饭、热菜、热汤、热点心、热开水;夏季做到五凉:凉饭、凉菜、凉汤、凉点心、凉开水。

  7、烹饪后食品及时放入备菜间,烹饪后至供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十、食品留样制度

  1、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

  2、每种菜肴留样量为250克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以便随时检查。

  3、留样容器为3套,留样超过48小时,及时处理并清洗、消毒容器。

  4、留样冰箱由专人负责,冰箱内不得放入其他食品。

  十一、食堂餐具、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食堂餐具、工用具使用后必须清洗干净、按时消毒,并摆放在固定位置。

  2、食堂餐具、生熟容器应分开存放。熟食容器和餐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3、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煮沸、蒸汽消毒应保持温度100度,作用10分钟,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度,作用15~20分钟;采用含氯制剂消毒的,一般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1,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时被消毒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工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5、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工用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6、各类池按标签使用,使用后须及时清洗保洁。

  7、餐具、工用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十二、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每天早上来园后需到保健老师处晨检,通过者方可上岗。

  2、食堂从业人员若有以下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及时退岗或隔离,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有腹泻、呕吐等症状;

  (2)有感冒咳嗽,热度高于或等于38度。

  3、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上岗前做到"三白"和"三不":

  (1)"三白":穿白大褂、戴白口罩、白帽子(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2)"三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4、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十三、食堂环境卫生保洁、检查制度

  1、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5米,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配备足够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2、抹布等清洁工具要专用,砧板及各容器应生熟分开,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定点摆放于相应标签处。

  3、初加工间内必须有专用的淘米池、蔬菜池、荤菜池、水产品池、污水池,并贴有标签。

  4、每天清理操作台、灶台、蒸饭箱、消毒箱、调味品橱、冰箱及盛器等,要求堆放整齐,表里清洁无油污。废弃物盛放容器应加盖,做到清洁不漏。

  5、国定长假后,食堂工作人员、保育员提早一天上班,对食堂餐具、工用具、容器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保育员对幼儿玩具、课桌椅、扶手等进行擦洗、消毒。最后关闭门窗进行空气消毒。

  6、将食堂卫生分干到人,落实承包责任制,与月考核奖挂钩。

  7、由分管园长、保健老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有记录有反馈,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十四、师生用餐制度

  1、师生用餐场所应清洁、明亮、整齐。

  2、餐桌每天用消毒水擦洗五次(早晨、饭前饭后、点心前后)。餐具每天用高温消毒。

  3、培养师生良好的进餐习惯:

  (1)餐前洗手;

  (2)进餐时不大声喧哗;

  (3)进餐时一手扶碗一手拿餐具,并做到四净:碗净、桌面净、地面净、衣服净;

  (4)不吃汤泡饭;

  (5)不挑食、不偏食。

  4、为幼儿创设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如播放轻音乐、进餐前或进餐时不批评训斥孩子等等,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发展。

  5、教师与幼儿的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发生占用幼儿伙食现象。

  十五、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1、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并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2、马上向区教育局(58020356)、卫生监督所(58018765、58019234)、妇幼保健所(58023290)、区政府办公室(58022505、58023610)报告中毒人数、症状、第一发生时间、责任人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58111451、58111452)。

  3、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并通知家长。

  4、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7、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十六、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者在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应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2、对病人采取应急处理:

  (1)采取病人的呕吐物或排泄物以及可疑食品的标本以备检验;

  (2)及时送去医院治疗。

  3、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进行处理:

  (1)对剩余的可疑食物彻底清除,排除中毒隐患;

  (2)对接触过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用具及冰箱设备,包括加工人员的手都必须彻底清洁、消毒。

  5、对餐具、容器、用具等采用煮沸方法消毒,煮沸时间不少于5分钟;对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可用75%酒精擦拭或用化学消毒剂浸泡。

  十七、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1、责任制的分工:

  (1)园长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2)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对部门的下属从业人员负直接领导作用。

  (3)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2、责任制的'追究:

  (1)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孩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幼儿园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对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橱柜店面的组织架构图

制作一个2米2高的柜子需要以下步骤:

1. 确定柜子的尺寸和设计:根据需要存储的物品和空间大小,确定柜子的宽度、深度、高度和内部隔板数量等设计要求。

2. 准备材料和工具:根据设计要求准备所需的材料,如木板、钉子、螺丝钉、锤子、电钻等工具。

3. 制作柜子的框架:根据设计要求,使用木板制作柜子的框架,包括底座、侧板、顶板和背板。

4. 制作柜子的门:根据设计要求,制作柜子的门,可以选择单开门、双开门或推拉门等不同的门类型。

5. 安装柜子的门和铰链:将制作好的门安装到柜子的框架上,并确保门的铰链安装牢固,能够顺利开启和关闭。

6. 安装柜子的底板和侧板:将制作好的底板和侧板安装到柜子的框架上,使用钉子或螺丝钉固定。

7. 安装柜子的顶板和背板:将制作好的顶板和背板安装到柜子的框架上,使用钉子或螺丝钉固定。

8. 安装柜子的内部隔板:根据需要,在柜子内部安装隔板,以便存放和分类物品。

9. 完成柜子的装饰和涂装:根据需要,在柜子表面进行装饰和涂装,以增加美观性和耐用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制作柜子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安全,避免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和材料,以及避免在高处操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橱柜店面

这个问题的几个点1.女孩子2.销售3.橱柜

1女孩子,说明你还没有成家,问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这份职业的认识是非常模糊的,对于行业来说你可能是一张白纸,入行需要考虑清楚,因为第一上班要付出你的时间和精力,第二意味着公司对你要从头培养起,如果你自己认为自己乐于善于跟客户沟通,愿意承担销售的心理压力,可以尝试,如果不是就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另外,告诉你一点,橱柜销售大多是女孩子,或者女性

2销售,销售行业我做了十年,从基础销售做起,期间有很多人离开这个行业,也不断有人加入,它的吸引力是高收入,它的难处是当你没有业绩你就啥也不是,它是靠实实在在的业绩证明荣耀和收入的一份职业,如果自己不喜欢与人沟通,说服别人,那就不要参与,一个平庸的销售意义不大,如果你爱上这份职业,像钓鱼一样,签单是会上瘾的,快感爆棚,那一刻你证明了自己,得到了别人的信任,同时也赢得了收入,所以请你问问自己,喜欢这种生活吗?

3.橱柜,橱柜属于家居行业,家居行业属于耐耗品,客户购买频次不高,而且非常谨慎,选择大品牌入行可能销售时容易说服客户一些,另外,家居行业的销售需要通晓本店产品之外,基本的家装知识和家居风格搭配知识也是要了解的,客户希望跟你沟通时候不仅仅是推销产品,什么款式适合他的家装,什么颜色与她的风格匹配,都是业主感兴趣的地方,客户认为你是专家,才更愿意跟你合作,你说对吗?

橱柜店面管理制度

是指在厨房管理中,通过严格执行7s管理原则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卫生环境。

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下:1. 是必要且重要的。

2. 首先,厨房是一个需要高效配合和协调的环境,且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

通过执行7s管理,可以减少厨房中的浪费、提高物品摆放的整齐度、保持清洁和卫生,从而提升工作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率,并且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3.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分别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洁(Seiso)、清扫(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Anzen)、文化(Bunka)。

整理是指分类整理和清理物品,保持必要物品,清除不必要的物品。

整顿是指安排整齐,有固定的物品摆放位置,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清洁是指定期清洁和保养岗位和设备,确保卫生合格。

清扫是指保持卫生的工作,每天对厨房进行清扫和打扫。

素养是指培养员工的自觉性和综合素质,要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安全是指健全安全制度,并加强培训,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文化是指制度完善,员工文化建设和公司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企业形象。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

橱柜店设计图

柜子上侧打造开放格,预留空调回风口位置;在设计柜子时,上侧预留足够的空间做开放格,方便安装中央空调的回风口,平时也可以用来简单的储物,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柜子的使用。

2.

柜子到顶,顶部预留回风口的位置;上面一种是回风口朝下,而这种是回风口对外,可以将柜子设计到顶,既不影响下方储物空间的使用,又美观,平时检修起来也比较方便。

3.

衣柜局部做成书桌/梳妆台,刚好不影响空调回风口;要是不想在回风口下面打柜子,可以在设计柜子时只做局部设计,回风口下的空间用来做书桌或是梳妆台。不想浪费空间,回风口下面的墙面不做柜子可以设计成置物架,平时摆放上书籍、装饰品也不影响收纳和回风口的使用。

4.

将回风口和检修口拆开,回风口尺寸改小放在柜外,把检修口留在柜内;上面三种

橱柜店布置效果图照片

这装修公司选的欧派与实体店的欧派产品质量是一样的,而且公司也是一一个公司生产的。只不过我装修公司给客户配套的,基本上都是从最低端开始。而实体店的低端产品相对来讲是特别少的,都是比较符合流行那种款式。装修公司的欧派价格低,实体店的价格高,这就是区别。

橱柜店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至少需有:

1.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

2.处方药销售管理;

3.药品拆零管理;

4.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5.记录和凭证管理;

6.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7.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

8.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

9.药品有效期管理;

10.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11.环境卫生、人员健康规定;

12.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

13.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5.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16.药品可追朔管理;

16.执行电子码扫码上传管理;

17.药品验收、养护、陈列、销售、储存温湿度等管理制度。

橱柜店员工职责

1、负责工厂定制橱柜、衣柜等全屋柜体的拆单、下单工作;

2、核查订单可操作性,使用cad软件进行拆单:

3、根据订单产品尺寸(图纸尺寸).按标准工艺拆分为生产尺寸,为车间生产提供准确的数据

4、检查设计师图纸的结构和尺寸问题

5、根据下单图纸准确制作柜体材料及配件明细单。

橱柜店规章制度范本图片

答、1整理(SEIRI):

区分公司物品的用途,清除不用的东西。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再将不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处理,优化公司运营现场。

整理的目的是:增加作业面积;物流畅通、防止误用等。

2、整顿(SEITON):

公司必需品分区定点定位放置,明确重牌标准标识,方便取用。把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定量、定位。

通过前一步整理后,对运营现场需要留下的物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和摆放,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在最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最简捷的流程下完成作业。

整顿目的是工作场所整洁明了,一目了然,减少取放物品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持恰好的工作秩序区。

3、清扫(SEIS0):

清除垃圾和脏污,并防止污染的发生,自己的领域自己负责清扫。把工作场所打扫干净,设备异常时马上修理,使之恢复正常。

运营现场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灰尘、污迹、纸屑、垃圾等,从而使现场变脏。

清扫目的是使员工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情绪,保证稳定工作的质量,最终提高公司效益。

4、清洁(SEIKETSU):

维持前3S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明确每天13S的时间(早上班前、晚下班后)。整理、整顿、清扫之后要认真维护,使现场保持完美和最佳状态。

清洁,是对前三项活动的坚持与深入,从而消除影响工作的根源。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职工能愉快地工作。

清洁活动的目的是:使整理、整顿和清扫工作成为一种惯例和制度,是标准化的基础,也是我们企业形成企业文化的促使。

5、素养(SHITSUKE):

严守规定,团队精神,文明礼仪,接触新的事物逐渐适应,养成一时不容易改变的行为,用心每天练习合理规范的工作程序,达到要求,体现素质。

素养即教养,努力提高自身素养,养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和作风,这是“12S”管理活动的核心。没有员工素质的提高,各项活动就不能顺利开展,开展了也坚持不了。

目的是通过素养让员工成为一个遵守规章制度,并具有一个良好工作素养习惯的人。

6、安全(SAFETY) :

清除隐患,排除险情,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生产安全,关爱生命以人为本,严格按照规章流程工作,确保客人、员工及设备的安全。

目的是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工作的连续安全正常的进行,同时减少因安全事故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7、学习(STUDY):

员工的成长也就是公司的成长,成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去学习,学习各种新的技能技巧,才能不断去的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通过学习,能让员工在恰好商贸得到更好的提升空间。目的在于让员工能更好的发展,从而注入企业新的动力去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竞争与变化。

8、节约(SAVING) :

勤俭节约,爱护公司公物;以公司为家,共同发展。对时间、空间、能源等方面合理利用,以发挥它们的最大效能,从而创造一个高效率的,物尽其用的工作场所。

实施时秉持三个观念:能用的东西尽可能利用;以自己就是主人的心态对待企业的资源;切勿随意丢弃,丢弃前要思考其剩余之使用价值。

节约是对整理工作的补充和指导,我公司,由于资源相对不足,更应该在企业中秉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9、服务(SERVICE):

强化服务意识,倡导奉献精神,为集体(或个人)的利益或为事业工作,服务与你有关的同事、客户。

10、满意(SATISFICATI0N):

追求完美,做到同事满意和客户满意。

11、效率(SPEED):

工作要迅速才能发挥经济与效率,以最少时间和费用换取最大效能,反应敏捷,接到任务时不超过1小时做出反应,提前或按时完成任务。

橱柜厂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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