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都有什么家具(法庭都有什么家具设施)
法庭都有什么家具设施
不一定。拍卖房产之前,如果是房产没有被查封,房内家俱等物品是可以全部搬走的,但是,如果是房产被法院或公安查封了,房子是不能打开的,房内的任何物品当然不能动。房子拍卖之后,要看拍卖确认书,拍卖标的是否包括房内物品,如果是包括,也不能搬走。
法庭需要的成员都有什么
法庭由: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审判长的职责是: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审判员的职责是: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 2、独任审判案件时,主持庭审活动,对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负责; 3、担任合议庭成员时,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负责; 4、负责起草自己所审判案件的法律文书; 5、在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的领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判任务; 6、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职务时,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职责; 7、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
法庭一般有什么角色的?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秉公执法这个成语所形容的人员包括:公检法(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大主体,在这其中更是包罗万象的存在了很多各行业秉公执法的人士,不胜枚举,总而言之,在自己的位置上,就要做好自己,兢兢业业,中规中矩,墨守成规的去固化事态。工作如此、生活也是如此,谢谢
法庭家具系列的标准尺寸
回答如下:家具违约交付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如果家具商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家具,则应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通常是每天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如果家具商店交付的家具与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样式等不符,则应退还消费者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家具商店交付的家具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损坏、缺陷、变形等,则应退还消费者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如果家具商店无法交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项,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家具商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发现家具商店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与家具商店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法院寻求帮助。
法庭用具
一、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0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03信访条例
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04拘留所条例
国务院令第614号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05看守所条例
国务院令第52号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06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训诫
01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0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此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亦有此类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此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亦有此类规定。
03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04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训诫
0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九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0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训诫
01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
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法庭都有什么家具设施呢
债务人的家具家电是可以执行的。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有价房屋,家具家电以及其他一些有价值的物品都可以用来折价清偿欠款。但是要注意不能因执行清偿欠款使债务人流落街头无法生活,执行欠款偿还要保证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
法庭用途有哪些
院长的作用 1、主持召开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以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务。 2、批准对妨害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签发扣押令、搜查令、公告等,决定是否批准审判人员回避。 3、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它职责。 庭长的职责是负责全庭的各方面工作,协调,还有对案件的审查,对判决、和各种文书的审批。还有对案件的分配和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 (二)被告人是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刑事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四)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 (五)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并经分管院长提请讨论的案件; (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前款第(六)项所称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涉及市、区中心工作的案件; 2、人民政府是当事人的案件; 3、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案件; 4、双方争议大,矛盾尖锐,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案件; 5、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6、涉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案件; 7、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黑恶势力案件; 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负责。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审议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一)总结推广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分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剖析审判工作中带共性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审判工作的意见; (三)决定申报示范性案例,在本院范围内公布具有指导性的裁判规则; (四)审议批准本院有关审判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五)审议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一)院长的回避; (二)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复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请示; (三)任命、免去经选任产生的审判长、执行长和独任审判员; (四)认定差错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五)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审判工作事项。
法庭必备的物件
木槌法官座位前面的木槌叫做法槌,它是法庭上的工具之一法官在庭审时使用法槌,用于宣布开庭、宣读判决、休庭等除了法庭,木槌还被用于其他场合,如拍卖会、音乐会等在拍卖会上,拍卖师会使用木槌表示一个物品的成交,例如“敲槌成交”;在音乐会上,指挥家也会用木槌来打拍子
法院有什么庭室
法院没有第一法庭这个部分。法院内部庭室的划分是根据职能划分的,如,审判庭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当然还有立案庭。执行业务庭有执行庭。行政业务部门有办公室,政治部,法警大队,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其中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也办理一些财产保全案件。
审判庭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执行庭负责执行工作。
法庭上都有什么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民诉证据的形式有: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还可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另外提供给你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资料,供你参考: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考点精解一: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以及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注意:本国法律不属于证明对象,因为法官知法。
5?特别经验规则、习惯。
考点精解二: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无需证明。
7?自认事实。
注意: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
考点精解三:自认
1?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诉讼请求。
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自认不适用。
3?拟制的自认。
拟制的自认有三项要件:
(1)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2)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有充分说明并询问的义务;
(3)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4?代理人的自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注意:代理人的自认存在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被代理人不产生自认的效果。但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5?自认的撤回。
自认的撤回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6?自认的补充规定。
(1)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外。
根据《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注意:这种情况下,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存在自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2)关于自认的撤销。
根据《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关于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意:自认的撤销是效力受到阻碍;而自认的撤回则视为自认没有发生。
(3)为了和解目的自认。
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注意: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自认,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节 举证责任
考点精解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这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考点精解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几种类型
(1)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列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裁量权
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考点精解三: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第一,要注意这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第二,需要记住在特定类型的诉讼中,倒置的具体是哪些事项,是过错,还是因果关系,还是兼而有之。比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倒置的就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事项如危险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有过错等仍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第三节 证明程序
考点精解一: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注意:在简易程序中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注意它们的不同。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再次延长举证期限,仍然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2?关于新的证据
(1)不同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二种情况的新证据必须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可以提起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提出新证据的法律效果。
1)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3)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精解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启动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2)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
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交换证据的期限
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顺延的,交换证据之日相应顺延。
4?证据交换的次数
(1)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2)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考点精解三:重要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证据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合的证言,并不需要补强;2)即使是不相当的证言,也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注意:只要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得到补强。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注意:除了《证据规定》列举的可以不出庭之外的情况,其余都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3?证据推定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注意:证据推定规则适用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2)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3)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4?最佳证据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意:关系密切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证言的证明力并不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当然也没有规定大于其他证人证言。事实上,都需要经过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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