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公建价格(大连市居住区级公建配套指标)
大连市居住区级公建配套指标
最简单的就是你直接去房产局去查,不知道你的公建是通过什么渠道买的,过户所要交的费用也是一笔开销啊~~ 我们涉及到的过户费是按一下方法计算的,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也许有些地方会有出入,仅供参考:
1. 契税:按评估价收取4%;
2. 印花税:按成交价合计为0.1%;
3. 营业税及附加:如能提供发票,则按买卖差价收取5.55%,无发票全额计算;
4. 土地增值税:按分级税率,增值部分为50%以内,则收取增值额的30%;增值部分为50%-100之间,则收取增值额的40%;
5. 个人所得税:按买卖差价收取20%或者收取评估价的2%.
6. 交易费:按评估价合计收取1%;
大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根据大连市物价相关规定,物业排渣费属于开放的收费项目,但必须双方协商议定;首先MINI印象物业就违反相关规定,根本没有采取协商方式,是强制式征收,不交钱就不给业主钥匙;再则1200元的排渣费征收理由太过牵强,竟然把电梯使用、相关人员增加、公区维护费用都算在业主头上,但是这些费用都属于物业费范畴以内,在业主已经加纳了(一年)的物业费基础上,还要对业主重复征收相关费用,实属乱收费。
大连市目前关于排渣费的收费标准是:带电梯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最高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4元;不带电梯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元。根据MINI印象的户型情况大多在50平米左右的公寓式住宅,实际每户收取的排渣费应该在300元以内,其余额外的费用都属于乱收费。
大连市配套费
一、申请开通(含人工材料)
1.表后管安装:250元/户。户内燃气表至灶具间管道安装、气密性试验、燃气管道置换并当即点火(不含打孔扩孔)。材料:1、表后至灶前阀DN15镀锌钢管(规划设计厨房内)、带嘴旋塞阀一只、表接头一只。2、灶前阀至灶具间连接管指金属波纹管或橡胶管,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
2.热水器燃气管安装:200元/户。热水器燃气管安装、气密性试验、燃气管道置换并当即点火(不含热水器安装)。材料:表后至热水器DN15镀锌钢管、DN15球阀一只、波纹管一根。
说明:1、住宅用户的燃气额定容量按行业标准配置(常规设计配套J2.5方燃气表)。超标准需按特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安装收费。2、对市区残疾人家庭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管道燃气申请开通后安装(含人工材料)减半收取。
二、拆、改安装收费(含人工材料)
1.燃气表停用拆除:112元/只。三通封堵(含带气作业费);室内镀锌钢管、表前球阀、带嘴旋塞阀、家用燃气表的拆除。
2.热水器停用气管拆除费:85元/台。热水器气管的拆除。
3.燃气灶改造:60元/台。灶具改装、气密性试验、燃气管道置换并当即点火。
4.燃气热水器改造:65元/台。热水器改装气密性试验、燃气管道置换并当即点火。
5.换表费:80元/只。模拟燃气表的更换、气密性试验、燃气管道置换并当即点火。
大连公建房出售信息
2016-2017年度采暖费收费标准和采暖期限没变,仍和2015-2016年度一样。供热价格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元/平方米交费,采暖期仍是11月1日至4月1日。
大连市居住区级公建配套指标查询
大连开发区松平里小区西北门公建房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定于2022年1月1日,启动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家庭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原廉租房)
关于启动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新增申请家庭保障有关工作的通告
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定于2022年1月1日,启动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家庭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依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17〕256号)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工作内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
2、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3、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
二、受理方式、受理时间
(一)受理方式:
申请人用手机登录“辽事通APP”,点击“住房租赁”-“公租房平台”,进行个人网上申报。具体详见:《公租房补贴申请(辽事通端)用户操作手册》。
(二)受理时间: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
第一季度:2022年1月1日至1月23日;
第二季度:2022年4月1日至4月17日;
第三季度:2022年7月1日至7月14日;
第四季度:2022年10月1日至10月16日。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
上半年:2022年1月1日至1月23日;
下半年:2022年7月1日至7月14日。
三、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须年满18周岁。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34,840元(2,903元/月);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收入,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34,840元(2,903元/月);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申报材料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承租公有住房权证、军产房屋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
5、低保证或特困证。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承租公有住房权证、军产房屋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
5、同意对申请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资产等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
4、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单据;
5、同意对申请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资产等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五、租金补贴保障
1、资格终审、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30日内需签订《房屋租赁备案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专用),并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完成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纳入当年保障计划,自终审合格且公示通过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租金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
3、已保障家庭每季度补贴发放前进行资格复核,每季度发放补贴月数以市住建部门核定月数为准。
六、注意事项
资格终审通过名单和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可在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平台进行查询。保障工作进度等动态信息可关注“大连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
大连公建出售
龙畔金泉,现在一共有五期,一到四期已经售完二手房价在4000到5000起价,五期正在建设中对外是5200起价,但只有三期和四期的一小部分靠快轨近,有远的走要20多分钟,玩璄不错的
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已批复。
英歌石科学城坐落于大连高新区,属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大科学装置、国家级洁净能源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及配套设施等。
英歌石科学城发展的蓝图已经展开,将锚定“两年见雏形、五年全面运营”的奋斗目标,努力把英歌石科学城建设成为创新科技策源地、创新成果转化地、创新人才聚集地、创新创业新高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本地转化率,形成“两先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和增长极,为推动城市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大连市配建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城镇单位自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大房局发〔1988〕30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镇管理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城镇房产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城镇单位自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房屋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单位自有房产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镇(包括县、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驻连机构,取得房屋产权并自行管理房产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房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的职级机构。房产管理机关对产权单位的房产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实行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各产权单位的房管部门在政策上和业务上受同地政府房产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要设立专门机构,住房每五百户左右,设一名房管员,并要配备相应的维修力量。
第五条单位自管房产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管、修、用相结构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与当地街道、居民委取得配合,建立房产管理委员会和住户代表制,参加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产权单位的自管房产,均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产执照,凡已取得房产执照的房产,国家依法保护其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拨用房产属于国家房产、各使用单位必须管好、修好、用好、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交换、买卖、拆除、乱改、乱建、违者由房管机关撤销拨用产,收回使用权。
第八条产权单位新建房屋,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产执照。
第九条产权单位自管房产,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将房产合并、调拨、互换、出卖的,必须向房管机关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如需改、扩建,须向房管机关申报备案,施工结束时,持有关资料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可按省、市政府和房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买卖、交换、租赁、使用、租用单位自管房产的用户,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互换房屋。
第十二条住户承租、退租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前到产权单位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入、迁出。
第十三条出租单位自管房产,须由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单位)签订租赁契约书(租赁契约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房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自管房屋租金,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统一制订的租金标准,不得任意抬高和除低。产权单位评定租金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房管部门评定。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如管理、修缮确有困难,可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经营部门申请信托代管。
第十六条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租用之日起,即须负责看管和保护好房屋和设备。因看管和保护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租用者赔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自办理迁入手续十五日内不迁入的,以及租房不住或存放家具、物品超过一个月的,产权单位有权撤销其承租权。
第十八条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用户之间发生房屋纠纷时,由产权单位房管部门按房管政策进行调解或做出处理决定,如遇复杂疑难案件,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予以裁决。
第十九条租用产权单位自管房屋,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严禁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使用权。违者由产权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收回房屋。
第二十条租用产权单位房屋,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逾期不缴纳,每过期一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久拖不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缴,单位用房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用房租金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旧区改造需要拆除产权单位自管房屋时,建设单位须与产权单位商定新建房屋产权归属事宜,如建设单位要求获取产权,则应按拆除面积缴纳拆除补建费,标准按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租用产权单位房屋,凡属集中供暖的,由用户所在单位按市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取暖费由银行托收。
第二十三条城镇住宅按照谁缺谁建的原则,职工缺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产权单位职工调出本单位腾不出住房时,由职工调入单位比照直管公房标准向产权单位交纳购买住宅使用权费用。
第二十四条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租金收入必须用于房屋维修,不得挪作他用。产权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修缮原则做到及时维修,确保居住安全。确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应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用户租用产权单位房屋,必须按原性质使用,不得自行拆除、改建、开门窗、打洞、靠房基挖坑、挖菜窖子或增添设备,也不准在院内、平台、阳台、走台或贴房墙建小房,搭设棚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修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必须经产权单位批准,经费自理。迁移时不准拆除,也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租用产权单位房屋,必须爱护房屋及设备,不准在房屋上行走、堆放、晾晒东西,不准向厕所、下水道乱扔杂物,不准在平台、阳台、走台上饲养家禽,积土种植花草或存放超重及影响市容卫生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租用产权单位房屋,不准在非生产用户内安装动力设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一般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房管机关要加强对产权单位的指导。公安、司法、城建和街道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管房屋的管理工作,对在建房、管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第二十九条对在单位自管房屋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房管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房产管理政策、法规的,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索赔损失、罚款、收回房屋,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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