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回收电话(办公家具回收电话号码)
办公家具回收电话号码
家里多余的家具可以考虑二手家具回收公司,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二手家具回收公司,可以去打听一下价格,一般回收的价格都不是很高,也可以电话预约到家里现场看货,现场谈价格,可以的话可以直接拉走,总比扔了强,多余的家具放在家里占地方!
办公家具有回收的
高柱家具市场,白佛二手市场
办公家具回收上门公司的电话
家具找厂家拿货可以到家具生产企业去实地考察再下单,因为家具款式很多,选择适合自己的。家具生产厂家以广东省佛山市最多,可以到佛山市的家具厂家拿货。
办公室家具回收电话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在京东售卖二手产品的店铺是什么?很多商家直接在pop店入驻哪里就提交资料了,这样是入驻不了的哈,京东二手商品是单独的一个端口,叫二手拍拍
知道了店铺是什么那就需要了解二手拍拍需要的资料是什么了
二手类目(除二手耳机类目入驻需要提供品牌方授权),其他二手类目入驻不需要品牌方授权书,二手有品牌免授权资质。
二手商家入驻须知:
1、首先我们二手类目入驻不需要品牌方授权书,二手有品牌免授权资质。
2、入驻商家需提供:
①公司营业执照图片信息、公司法人和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公司现目前地址
②公司经营历史和现状(是否有电商经历、做过哪些电商平台店铺?是否有或者做过京东店铺及时间?是否有线下店等情况)
③公司货源情况和货源来源渠道说明(主要是什么成色的货源,是回收货源还是有其他的渠道拿货需要说明清楚—很重要)。并需要添加仓库图片
④公司运营团队情况(共有多少人员及人员分工,运营是否有电商经验?做过什么平台的运营经历?)。并需要办公场所和人员图片
⑥公司技术人员情况,是否有自己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人员从业经验和姓名电话。
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回收
进入京东商城的页面,通过搜索回收或者直接进入支持回收的类目产品下,点击“以旧换新,闲置回收”进入回收页,按照提示操作对旧家电进行估价并提交回收单。
用户在填写的回收物品参数信息应准确、真实、有效,不然很有可能导致最终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的价格。
办公家具高价回收电话
二手木门是有上门回收的了,因为我们通常在有些家庭装修的时候要把门换掉的话,都会有一些专门来收购你的二手木门的,包括一些铁门防盗门都是一样他们都会来进行回收的,他们回收回去以后进行废物利用或者有需求的人的话,他进行翻新后也可以给别人去继续使用的。
办公用品家具回收
公司旧办公家具处理办法如下:
1、二手转卖方式
有些公司换新办公家具是成批量的,要把整个办公空间的办公家具全换成新的,一次来焕发办公室的新生机,重新塑造公司氛围和形象。但这些换下来的就办公家具并没有损坏,还具有工作能力,因为数量大也没办法直接扔掉,而且扔了也挺可惜的。所以一般都会让一些专门收二手家具的厂家收走,但是一般都是回收一些还能使用,并且外观完好的家具。
2.废品回收站
废品回收一般都回收金属类办公家具,因为这些家具可以通过回炉再造,得到有效的资源利用,一些实木家具也是有人收的。
3.回炉加工
板式办公家具很多都是通过木屑、木块来碾压成碎片,然后经过高温高压的聚合制作而成的,因此一些家具即使坏掉了也没有关系,它可以取一些边角料。
收旧办公家具电话号码
处理办法如下:
回收到的办公家具处理时,要需注意其清洁和放置。
对其进行清洁时,应该先要判断用到的抹布是否干净。当清洁或擦去尘土以后,应该要翻面或换一个干净的抹布再使用。需注意的是清洁二手回收的办公家具时,不要用过湿的抹布和干抹布擦拭其表层,这是由于过湿的抹布易留有水痕,干抹布则会划伤表层。严禁用酸碱性液体、肥皂液、等清洁用品清洁二手回收的办公家具,这些会腐蚀办公家具。
办公家具收购电话
联系家具厂家或者批发商并不难。
首先在你们本地搜索下看有没有家具厂家,如果有的话那最好,直接去谈就行,一切都满意谈合作就可以了。选择本地厂家,距离近,看货方便,进货时也节省了不少运费。家具厂家或者批发商也很希望你找他们合作,生意人合作生财。
还可以在各大网站搜索:“家具厂”一类的词汇,会有很多家具厂的官网,打开后里面都是有联系方式的,不然他们花钱做官网也没有意义了。电话沟通之后,还是要去他们厂里考察一下,看下他们的实力和产品质量。再决定他们的家具是否适合自己。
以上就是怎么联系家具厂家和批发商的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回收办公家具的电话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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