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缆滑车价格(上海电缆滑车价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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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防爆起重机用安全滑触线。
安全滑触线又称为:滑触线,安全滑线,滑线。安全滑触线是借鉴经验结合国情研制的节能型滑触线,它具有安全可靠及优良的机械电气性能,便于安装维护。相间距为80mm,防护外壳为工程塑料和铝塑合金型两种材料,导体为铝合金(内镶不锈钢条)或纯铜。不受雨雪霜冻影响,适用于露天、水雾、酸雾、导电粉尘等较差环境。
300A以下规格可根据用户需要制作各种半径的圆、弧线。普遍采用安全滑触线(管式,封闭),单极组合滑触线,刚体滑触线,多级管式安全滑触线,无接缝安全滑触线,电缆安全滑触线,工字钢电缆滑车等,在防护等级、绝缘方面有很大改进,安全可靠。
电缆滑车规格有几种型号
36、40, 15个规格! 常用的主要是6、8、10、12、15、18。钢丝绳的绳卡主要用于钢丝绳的临时连接和钢丝绳穿绕滑车组时后手绳的固定,以及扒杆上缆风绳绳头的固定等。它是起重吊装作业中用的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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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两点之间装设一根钢丝绳。电缆每隔1-2米装设带滑轮的卡子。电缆通过滑轮吊在电缆上即可。还可以装设一条滑触线带替电缆。
行车电缆是行车、天车等设备的配套电缆,起到控制和连接电路,传输电能,控制行车设备等作用,是该设备的控制中心,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那么正确按安装和部署行车电缆系统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
一、行车电缆安装注意,如果是行车用带状扁电缆,是需要一个可以自动收放的收线盘。
行车圆电缆则用滑轮+线卡固定安装。
二、行车电缆吊挂方法,运行两点之间装设一根钢丝绳。电缆每隔1-2米装设带滑轮的卡子。电缆通过滑轮吊在电缆上即可。还可以装设一条滑触线带替电缆。
三、行车电缆滑车安装操作说明
1、固定挂线架安装好后,后边应挂一挡板。
2、调整牵引头,使小车在整个行程中不碰牵引孔的上下边缘为好。
3、电缆长度为起重机跨度的1.2倍加8米。
4、调整牵引钢丝绳,使其长度小于同节电缆长度,运行时由牵引钢丝绳受力。
5、当电缆直径不等时,电缆夹间应垫以软橡皮,使其外径基本相同,以便将电缆夹紧。
6、布电缆时,应考虑两面电缆托板受力均衡。
7、当电缆滑车为二层,三层时,要求相同。
8、滑车装置上的双垫圈为调整垫圈,当导轨不合适时,把垫圈放在固定板的内侧,以调整轨距的宽窄,出厂时按导轨为I100*68*4.5、I120*74*5
行车电缆安装完毕之后,要好好检查安装的合格度,并进行试运行,仔细检查行车电缆安装的问题,并一步步调整达到完善的程度,最后,行车电缆就可以正确的安装完毕,并投入工作了,行车电缆的安装部署和维修维护都是很重要的事情,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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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汽车总动员的房型就是的
汽车总动员房型的原型是迪士尼动画《赛车总动员》,闪电麦昆和他的朋友们出现在房间的各个角落,墙纸是赛道,玩具是小滑车,抱枕是汽车,还有一顶汽车造型的小帐篷。如果带孩子来入住,可以自备一些小汽车,墙上的赛道已为他们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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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迈髋关节系列:
• 全体捷迈TM是由希伯来赛克斯公司(Cox Orthopaedic)研发的一套高效、灵活的全面髋关节治疗产品,用于满足多变的移植需求,支持标准或半附着式植入,提供快速、可靠、灵活的全肢单元植入解决方案。
• 捷迈大断髋关节系统:捷迈大断髋关节系统采用改进的微精确技术和正扭撑扩展技术,使得反距离表缩水3至5毫米,程序时间缩短25分钟,且型号简单、多样。
• 捷迈膝关节系统:目前捷迈膝关节系统共有140种型号,其组件包括一系列满足不同植入需求的髋膝滑车,附着螺钉、支架螺栓、空气钳,以及宽度可调节的髋膝螺柱。
• 捷迈髋股关节系统:捷迈髋股关节系统设有50多种植入配件,其中包括全孔式股板、膝节弹性能量注射系统、膝节线性活动调节装置、宽孔股骨板,以及前端弹性螺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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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下铁道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本条例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隧道、高架、轨道、车站(含出入口、地下通道)、车辆、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地铁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上海市地铁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地铁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安全第一,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地铁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地铁专业规划,制订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地铁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地铁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地铁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地铁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地铁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上方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第十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地铁车站时,应当根据客流量和乘客换乘需要以及用地条件,预留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用地。
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地铁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地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因地铁建设拆迁房屋的程序和安置补偿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 地铁工程竣工后进行试运营,应当具备基本运营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营。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地铁用地范围内,市地铁总公司享有从事房地产、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地铁建设、运营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市地铁总公司应当保障地铁正常运营,安全、迅速地运送乘客。
电力、通讯、供水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地铁总公司保障地铁正常运营。
第十八条市地铁总公司应当提供可靠的运营设施,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等设备完好,车站、车厢清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九条 地铁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规范服务用语;播音清晰、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地铁票价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地铁总公司应当制订《地铁乘客守则》,报市市政局批准后实施。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地铁乘客守则》。
第二十二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的,市地铁总公司应当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加收二十倍票款。
第二十三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和便溺、乱吐口香糖渣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
(七)擅自设摊和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卖艺、躺卧;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地铁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市地铁总公司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市地铁总公司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妥善处理退票事宜;乘客不得擅自打开车门、车窗强行下车。
第二十六条市地铁总公司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地铁设施内,设置灭火、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的器材和设备。
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地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地铁的治安管理,维护地铁的治安秩序。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地铁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地铁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地铁设施处于完好和可安全运行状态。
市地铁总公司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厢内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二十九条 地铁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地铁总公司同意: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铁车站出入口处和通道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地铁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四)损坏地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地铁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地铁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由公安部门依法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由市地铁总公司与当事人协商或者由市地铁总公司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伤亡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作出鉴定。
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因地铁运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市地铁总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当事人自身过错造成伤亡的,市地铁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按《地铁乘客守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市政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作业的,市地铁总公司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
对已办理有关手续,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业的,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地铁安全的情况,市地铁总公司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其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其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市地铁总公司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地铁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地铁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地铁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给予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四条地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拒绝、妨碍地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市政局或者市地铁总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市政局或者市地铁总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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