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讲管理机价格(对讲机管理规范)
对讲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 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谢谢合作。
第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十六条 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条 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 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五十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
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 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发放警示卡、间隔放行、限制车速、巡逻喊话提醒、警车限速引导等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行警卫任务,应当及时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以及行车路线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时到达岗位,及时对路口、路段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文明执勤。
第六十二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警卫车队到来时,遇有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路口执行警卫任务时,负责指挥的交通警察应当用手势信号指挥车队通过路口,同时密切观察路口情况,防止车辆、行人突然进入路口。负责外围控制的交通警察,应当分别站在路口来车方向,控制各类车辆和行人进入路口。
第六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路段执行警卫任务时,应当站在警卫路线道路中心线对向机动车道一侧,指挥控制对向车辆靠右缓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对向车辆超车、左转、调头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警察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执勤执法任务和目标,以执法形象、执法程序、执法效果、执法纪律、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接处警等为重点,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公布,记入交通警察个人执法档案,并与交通警察评先创优、记功、职级和职务晋升、公务员年度考核分配挂钩,兑现奖励措施。
第七十八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通警察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通警察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执法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公安法制部门按照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应当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 交警大队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应当重点审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事实依据、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规范交通警察案卷、文书的填写、制作。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实行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情况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对讲机的管理规定及规范
1.每当开机时应检查使用的信道是否正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失误。
2.使用对讲机通话时,应保持对讲机垂直,话筒离口部3-5厘米。
3.使用对讲时应避免高温、潮湿、可燃气体等环境远离加油加气站。
4.使用对讲机时,动作要轻,不要用手提对讲机的天线部位,这样很可能造成天线的损坏,影响通话。
5.发射时耗电量大,接听时耗电量小,守候时要省电。
6.充电时,第一次充电最好超过8小时,否则影响日后的充电效率以及电池的寿命。
7.使用过程式中不要进行多次的开关机动作,同时把音量调节节到适合你听觉的位置。
8.只能使用厂家原配或认可的天线,未经认可或经改装的天线可能会损坏对讲机或违反信息产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9.对讲机无线不能拧下使用,否则在发射时容易损坏其功率管。
10.不要使用损坏的天线,在发射时,如果损坏的天线接触到皮肤,可能引起轻微的灼伤。
对讲机使用管理规范培训
1. 按下PTT键即发射键时指示灯亮红灯,表示对讲机处于发射状态,此时可以讲话,处于同一频道{16个频道}时对方接收你的讲话。
2. 按下键时 指示灯亮绿灯,表示对讲机处于强制接收状态,此功能在对讲机接收信号很微弱的时候使用,平常用不到,此项功能很耗电,不建议使用。
3. 同一品牌 型号的对讲机出厂频率相同,即可通话,不同型号的对讲机只要频段相同也可通过编程软件 ,实现更改频率后获得通话。
4. 搜索频道功能并不是每款对讲机都有此功能,一般在频道16 位置上没有标16,而是标有一个S字母表示,那么这个就是频道扫描的一个功能,但需要编程软件设置后才能用,一般不设置的情况下,与其他频道功能一样,频道里面是一个临时固定的频率。开启后可在1-15频率间 搜索正在通话的频道。
5 .对讲机使用很简单,确定对讲机在同一频道下,按住发射键讲话,离嘴边2-5 厘米即可,讲完话松开。接收时不需要按键。|
注意事项
1.当对讲机正在发射时,保持对讲机处于垂直位置,并保持话筒与嘴部厘米的距离。发射时,对讲机距离头部或身体至少厘米。如果将手持对讲机携带在身体上,发射时,天线距离人体至少厘米。
2.使用过程中不要进行多次开机关机的动作,同时把音量调整到适合您听觉的音量。
3. 使用过程不可以拧动天线,不可弯折天线。对于开胶断裂的天线坚决不要使用,这样会影响到对讲机通话质量,严重的话对讲机瞬间电压会将机器烧毁。
4. 在阴雨天气应尽量保持机器的干燥,不可将机器放于空调之下风吹,极易容易进水氧化电路板。阴雨天在室外使用时应佩戴防水套膜,对于某些具有防水效果的对讲机也应该尽量保持。
5. 如果对讲机外壳混有泥土或者油脂。不可以放到水里清洗。应采用中性洗涤剂绒布擦拭。某些带有防水效果的对讲机,可以冲洗但水压不宜过高。
6. 对于已经进水的机器。初进水应该立刻扣下电池,不要试图进行任何语音操作。然后用布擦干,尽快送完维修站处理。
对讲机使用及管理作业指导书
第一步:检查好电池装备,开机启动对讲机,指示灯同时也会亮起来,然后就可以调整音量。
第二部:调整适当的音量,把频道调整成伙伴们同一频道,记住一旦频道出现杂音,很有可能是和其他人在频道上有冲突,可以换成其他频道进行沟通
第三步:接受语音信息的时候,显示等会变成绿色,和别人沟通的时候按住发音键,说话完毕即可松手,一旦松手刚刚传递的语音就会被其他同频道的人听到并接收。
对讲机管理使用制度
你好,公网对讲机加入的步骤如下:
1. 申请对讲机号码: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对讲机号码,获取使用许可。
2. 联系运营商:选择一家公网对讲机运营商,联系其客服人员,了解加入公网对讲机的相关手续和费用。
3. 提供资料:根据运营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对讲机号码、用户信息等。
4. 缴纳费用:按照运营商的要求,缴纳加入公网对讲机的相关费用。
5. 安装配置:根据运营商提供的配置方法,进行设备安装和配置,完成加入公网对讲机的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加入公网对讲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选择合适的运营商,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讲机管理办法
建伍TK768车载对讲机可以手动调频,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按下对讲机侧面的“FUNC”键,进入功能设置模式,此时屏幕将显示当前设置的功能项。
2. 按下“*”或“#”键,切换到“频道设置”功能项,按下“FUNC”键进入子菜单。
3. 按下“*”或“#”键,选择“手动调频”功能项,按下“FUNC”键进入设置界面。
4. 用数字键输入需要设置的频率,在输入频率后按下“FUNC”键保存设置。
5. 完成手动调频后,按下对讲机顶部的“PTT”键,切换到对讲模式,可以开始使用。
注意:手动调频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设置,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不得随意设置违反法规的频率。
对讲机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巡回检查管理的一般要求1.1、为加强对设备的监视,及时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运行各岗位值班人员需严格执行本制度;
1.2、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的检查路线和检查项目进行认真检查;
1.3、巡回检查工作应由岗位值班人员或经考核合格正在实习的值班人员负责进行,在巡回检查中不应从事与检查无关的事情;
1.4、各岗位值班人员在巡回检查时思想要集中,应根据检查标准和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确保巡回检查质量;
1.5、检查时应携带所需工具,包括:巡更衣、对讲机、抹布等;做到腿要走到、眼要看到、耳要听到、鼻要闻到、手要摸到;
1.6、检查人员应根据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厂颁《运行规程》的要求进行巡回检查,戴好安全帽,应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注意自我保护,确保巡检安全;
1.7、本制度所规定的巡回检查时间为最长间隔时间,当遇有雷、雨、大风、洪水、严寒等恶劣天气,除进行正常巡回检查外,应加强重点检查;
1.8、遇有运行方式变更、设备运行异常、设备过负荷或带病运行、备用设备故障或正在检修、新设备试运行等,应有目的的增加巡回检查次数,做到心中有数;
1.9、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根据设备异常类别及时处理,如本班不能消除,应汇报站长,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对于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来不及汇报时,应根据运行规程的规定先处理后汇报;
1.10、对于无故不进行巡回检查、玩忽职守,造成事态扩大者,将给予责任人严厉考核;
1.11、对于巡回检查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而导致缺陷扩大或缺陷由上一级检查发现者,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不少于*元的考核。
二、巡回检查时间每班次值班人员至少对设备进行三次全面、认真检查,时间为接班后及交班前。如果没有故障运维人员必须在控制室内监控全站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待命;晚上对电站的一次设备进行巡视,观察可能存在的隐患。三、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路线为主控室-高压开关室-站用配电室-SVG-干湿变压器-1#-N#站-站用电主变-35KV进网线四、巡检内容4.1、绝缘瓷瓶表面应清洁,无破损,裂纹,无放电痕迹,无结冰情况;
4.2、注油设备的油色,油位应正常,无渗漏,铁质外壳无变形或破损、吸潮剂无变色;
4.3、设备无异音,臭味,变色,发热,冒烟及其他异常现象;
4.4、导线无过紧,过松现象,无落挂物,烧伤断股情况。接头应紧固,试温片不应融化,雨天无水汽蒸发现象,接头及连接处温度不得超过70?C雪天无融雪现象;
4.5、所有仪表,信号,指示灯,压板,插头,设备等位置指示器与运行要求相符;
4.6、变压器冷却装置是否正常,检查变压器的油温,瓦斯继电器的油面和连接的油门是否正常,防爆管的隔膜是否完整无损;
4.7、分线箱门应关好,防止水、潮气及小动物;
4.8、主控室,配电室,35KV开关站,无功补偿装置,分站房的门,窗,应良好,照明应充足,夏天逆变器室室内温度要适宜;
4.9、UPS主机,蓄电池运行应正常,室内通风及室温要适宜,直流母线电压和浮充电流应符合要求;
4.10、电池板,汇流箱及电池板安装支架应完好,每月一次全场电池板巡视,应无松脱和破损,夏秋季节每月一次电池板附近杂草清理;
4.11、逆变器室内设备、升压变位置指示,声音,气味应正常,夏季应保持室内通风设施运行正常,消防设施应合格,摆放整齐,每月一次卫生清扫。
五、交接班规定5.1、接班程序:巡视检查电站主要设备-查阅上一班岗位记录-询问本岗位上一班有关情况-参加班前会-整点签名换班;
5.2、接班前必须了解清楚如下情况:
5.2.1、运行方式、检修安全措施;
5.2.2、重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运行参数、自动装置投入情况;
5.2.3、存在缺陷和隐患的设备及其运行参数;
5.2.4、公共工具、用具、仪表仪器、钥匙、资料等有无缺少或损坏;
5.2.5、前一次交班到本班接班期间内设备运行情况、检修工作情况及设备异动等;
5.2.6、现场卫生和文明生产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2.7、值班长或主值必须了解下属人员的精神状态和思想状况。
5.3、班前会的要求
5.3.1、正点接班前5分钟准时进行;
5.3.2、在规定地点按规定秩序整齐排列队伍,做到严肃认真;
5.3.3、按照从主要岗位到辅助岗位一次进行简明扼要的汇报;
5.3.4、主持人突出重点,简洁明了地总结上班情况,布置本班工作、注意事项、事故预想;
5.3.5、对口接班,接班者先签名表示同意接班,然后交班者签名离开岗位。
5.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接班(即“五不接”)
5.4.1、操作、试验未告一段落时不接;
5.4.2、事故处理中不接;
5.4.3、记录不清、交代不明、心中无数不接;
5.4.4、现场不整洁、使用工具、仪表仪器、钥匙、图纸资料短缺或损坏、未做出交代和记录不接;
5.4.5、有其它妨碍安全运行的情况时不接。
5.5、接班时如上一班在进行事故处理和重大操作,接班者在上一班主值、班长要求指挥下有义务协助进行操作,但不得私自进行任何操作。
六、运行值班纪律6.1、运行值班纪录要求做到十不准
6.1.1、不准看报纸、杂志和非专业书籍;
6.1.2、不准高声喧哗和骂人、打架、吹口哨、唱歌、起哄;
6.1.3、不准随地吐痰、乱倒茶水、乱丢饭菜、纸屑、杂物等;
6.1.4、不准串岗、溜岗、打瞌睡、迟到、早退,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岗位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上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任何岗位不得出现空岗现象;
6.1.5、不准损坏、挪用公私物品和任意拆除、移动安全设施,乱拨岗位时钟;
6.1.6、不准干私活,不准谈股、炒股;
6.1.7、不准在生产区内吸烟(含控制室);
6.1.8、不准带小孩、亲友上班;
6.1.9、不准在设备上烘烤物品,不准使用电炉取暖、烧水;
6.1.10、不准在值班时间内烹煮食物,吃零食。
6.2、值班作风要求做到
6.2.1、任何人不得单独监盘操作;
6.2.2、监盘者坐姿端正,任何场所不得脱鞋、翘脚以及将腿搁在表盘、桌椅上;
6.2.3、运行日志及其它物品应整齐摆放在专用位置,不得放在表盘和其它场所;
6.2.4、监盘者应严密监视表计,注意变化趋势,所有画面、表计均应进行浏览,重要表计,画面加强监视,发现异常情况冷静分析及时调整处理并汇报;
6.2.5、经常保持值班场所整洁美观,工用具、仪器仪表、钥匙、记录簿、餐具、茶具摆放整齐,图纸资料用后放回原处;
6.2.6、就餐应定时定点,饭后即时收拾残物,放入指定地点,保持环境卫生;
6.2.7、提倡文明礼貌值班,做到语言美、行为美,热情接待有关领导和外来参观人员,回答问题应起立,监盘人员应礼貌地谢绝提问;
6.2.8、非值班人员在未经当值班长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入控制室,与运行、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6.2.9、进入生产区域应佩戴岗位证。
对讲机的管理
一是对讲机平台,二是电信卡,交给你购买的地方就行。
1、如果是普通对讲机需要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缴纳频率使用费,大约每台/站设备100元/年;
2、使用公众对讲机(409~410MHz频段)可以不必缴费;
3、使用公网对讲机(800MHz频段)向运营商缴费即可,不必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缴费。
对讲机管理规范标准
你好,Wanhua对讲机使用步骤如下:
1. 打开对讲机:按下对讲机上的开关键,等待对讲机启动。如果对讲机带有电池电量指示灯,则可以查看电池电量。
2. 设置频道:选择需要的频道,使用对讲机上的频道选择键,选择正确的频道。
3. 调整音量:使用对讲机上的音量调节键,调整音量大小。
4. 开始通话:按下对讲机上的通话键,开始通话。如果要停止通话,则松开通话键。
5. 结束使用:使用对讲机上的关机键,将对讲机关闭。
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 在使用对讲机时,需要保持对讲机的天线张开,并且不要遮挡天线。
2. 在使用对讲机时,需要注意保护对讲机,避免受到撞击或者摔落。
3. 在使用对讲机时,需要注意保持对讲机的清洁,不要让灰尘或者污垢进入对讲机内部。
4. 在使用对讲机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不要使用对讲机干扰他人或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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