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价格文件(天津供热价格文件公示)
天津供热价格文件公示
2022天津采暖费收费标准:
➤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注:
以上供热价格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州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什么情况下退100%的采暖费?】
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建公用【2010】1194号)
①不提供测温服务;
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
③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
④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
以上行为均视为测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100%比例退还用热户采暖费。
天津供暖费价格
1、按供热面积收费居民住宅区按25元每平方米,非居民区按40元每平方米。 2、按供热计量收费居民住宅区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区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2020
天津暖气费截止目前没有调整通知,依然延续2021天津采暖费收费标准:
➤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2020-2021天津供热费优惠
天津职工一共可以领取2种补贴,两项补贴一共可领取520元
1、冬季取暖补贴
发放标准:从2008年起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发放人群: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
发放时间:一般是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2、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发放标准: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天津市供热价格
6-7月两个月优惠应收取暖费用的3%,8月份优惠取暖费用的2%,9月份优惠额度是取暖费用的1%。现在都是网上从支付宝,微信,京东及各银行网银支付等app上缴纳,缴纳优惠额度交付时间越早优惠额度越多。有时支付宝还会有生活缴费优惠,付款时可以抵现。
天津供热价格文件公示查询
➤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以上供热价格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州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什么情况下退100%的采暖费?】
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建公用【2010】1194号)
①不提供测温服务;
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
③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
④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
以上行为均视为测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100%比例退还用热户采暖费。
天津供热价格文件公示公告
天津市供热标准是18度。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 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天津供热价格文件公示最新
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公用墙体面积+自用墙体面积。
(一)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没有设计图纸的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为准。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
(二)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l00%计算收费面积。
天津2021供热
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还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另外,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这两项补助发放时间在11月15日至明年3月15日期间。
发放人群: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
发放时间:一般是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除了取暖补贴,天津职工还可领取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天津市供热费用标准
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认可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采暖计费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情况分层分别计算。
地下各层采暖计费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情况划分为若干独立的空间分别计算。空间的划分应以设计图纸原有的墙体为准,用热户后期自行添加、设立的墙体或其他设施不能做为划分空间的依据。
第九条 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各空间的计费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计费面积为该部位的建筑面积。
(二)未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计费面积根据其对应的相邻层相同部位的采暖情况确定。相邻层相同部位不存在采暖空间的不计算采暖计费面积。相邻层相同部位存在采暖空间的按其相邻层相同部位采暖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上、下相邻层投影部分如有重叠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十一条 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计费面积交纳。
第十三条 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六条 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第十七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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