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橱柜厂家(吉首厨具)
吉首厨具
随着财富传承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法律人进入该领域,并结合财富管理工具尤其是保险工具,给广大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传承的服务。其中,利用人寿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财产可以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费、保险金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之间依据法律框架进行流转而躲避外来债务的效果。近年来,年金型和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被广泛用于债务的相对隔离以及财富的精确传承。“投连险”目前已经不再辉煌、万能险投资账户保底收益率也已经回到年收益率1.75%左右的空间,但大额的百万甚至是千万保单仍层出不穷,而其中一大部分人则是相信保险代理人宣传的“大额保单不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之类的宣传,如果没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政策性的保险,比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交强险等保单不可以被强制执行,那具有现金价值的大额人寿保险保单是否可以不被强制执行从而产生避债效果?
保单现金价值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是属于投保人的。笔者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无疑。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换言之,若非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则其他人无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同时,保单现金价值也不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在受益人约定不明或者受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金此时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可以拥有保险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因此投保人就保单现金价值有请求权则无疑;
其次,保单现金价值是属于可被执行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主要被限定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物品、费用等。如果个案中的人寿保险为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所必须,比如保险合同的年金返还数额仅为当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为今后家庭唯一收入来源,构成生活必须费用依据强制执行相关规定自然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该保单的年金返还已经超过一定数额,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这是在个案中执行限度和个案正义的一个把握。主要取决于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是否只是满足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不可以执行的范围。如若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超过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其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则该保单并非为生活所必须,保险合同解除对于被执行人家庭并非损害其生活必须的基本需求,则该保单现金价值应当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
再次,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且保单现金价值也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其前提条件在于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才能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引发了人寿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被强制解除的思考。
可能的解决思路
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现在司法中确实认定不一致。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湖南吉首市法院的做法可供一定借鉴,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保险公司的是一种商业保险,其所能够享受的现金价值,应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为前提,而李某作为投保人,既未退保,亦未提出解约,故其依法不能享受该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宜介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行为,即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或者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但该保险现金价值系被执行人李某可预期收入,为防止其在条件成就时转移该收入,本院可依法对该收入予以冻结。
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法院防止投保人转移财产,又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初衷值得赞同,但是债权人利益可能随着保险事故或者生存保险金分发的形式而无法在该保单中得到受偿。尤其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属于受赠该保单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显然被压制在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下。
摆在面前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价值选择,如果仅仅因为现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而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一概不予执行,是以债权人的利益优先还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优先。保单现金价值由其是理财型的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三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是现行法下可以执行的对象。但是直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似有冲突。
笔者认为,在债权债务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当中,利用公权强制介入保障私权的过程中,应当平衡两者利益。在解除保险合同的程序中前置一个合理的程序,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为防止投保人转移可预期的收到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先冻结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使投保人无法退保,在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上留足一定的空间保障被保险人和收益人行使救济的权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以选择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应对价,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投保人地位,使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满足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在相应的介入权期间,没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金钱的,且涉案保单并非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必要的家庭生活所需,则在已经给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解除人寿保险合同从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债权可能较为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关于“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写有一篇完整的论述文章在下方链接,希望能对你的提问有所帮助:
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上)
https://www.toutiao.com/a6815481869979615755/
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下)
https://www.toutiao.com/i6815483516931801611/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欢迎联系我们。
未经本所授权,不得转载本文任何内容。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我们进行沟通,并于转载时注明作者和出处。
吉首餐馆
德夯门票60元,学生证减半,住一个晚上足够了,50-80元随便找客栈住,但住宿条件很一般,吉首火车站到德夯的旅游小巴车票是8元,在景区内餐馆吃饭每个人10元--20元标准不等,看你自己口味。
德夯门票60元,学生证减半,住一个晚上足够了,50-80元随便找客栈住,但住宿条件很一般,吉首火车站到德夯的旅游小巴车票是8元,在景区内餐馆吃饭每个人10元--20元标准不等,看你自己口味。
吉首厨具·m3u8
随着财富传承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法律人进入该领域,并结合财富管理工具尤其是保险工具,给广大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传承的服务。其中,利用人寿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财产可以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费、保险金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之间依据法律框架进行流转而躲避外来债务的效果。近年来,年金型和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被广泛用于债务的相对隔离以及财富的精确传承。“投连险”目前已经不再辉煌、万能险投资账户保底收益率也已经回到年收益率1.75%左右的空间,但大额的百万甚至是千万保单仍层出不穷,而其中一大部分人则是相信保险代理人宣传的“大额保单不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之类的宣传,如果没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政策性的保险,比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交强险等保单不可以被强制执行,那具有现金价值的大额人寿保险保单是否可以不被强制执行从而产生避债效果?
保单现金价值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是属于投保人的。笔者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无疑。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换言之,若非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则其他人无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同时,保单现金价值也不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在受益人约定不明或者受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金此时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可以拥有保险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因此投保人就保单现金价值有请求权则无疑;
其次,保单现金价值是属于可被执行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主要被限定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物品、费用等。如果个案中的人寿保险为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所必须,比如保险合同的年金返还数额仅为当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为今后家庭唯一收入来源,构成生活必须费用依据强制执行相关规定自然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该保单的年金返还已经超过一定数额,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这是在个案中执行限度和个案正义的一个把握。主要取决于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是否只是满足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不可以执行的范围。如若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超过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其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则该保单并非为生活所必须,保险合同解除对于被执行人家庭并非损害其生活必须的基本需求,则该保单现金价值应当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
再次,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且保单现金价值也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其前提条件在于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才能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引发了人寿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被强制解除的思考。
可能的解决思路
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现在司法中确实认定不一致。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湖南吉首市法院的做法可供一定借鉴,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保险公司的是一种商业保险,其所能够享受的现金价值,应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为前提,而李某作为投保人,既未退保,亦未提出解约,故其依法不能享受该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宜介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行为,即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或者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但该保险现金价值系被执行人李某可预期收入,为防止其在条件成就时转移该收入,本院可依法对该收入予以冻结。
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法院防止投保人转移财产,又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初衷值得赞同,但是债权人利益可能随着保险事故或者生存保险金分发的形式而无法在该保单中得到受偿。尤其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属于受赠该保单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显然被压制在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下。
摆在面前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价值选择,如果仅仅因为现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而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一概不予执行,是以债权人的利益优先还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优先。保单现金价值由其是理财型的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三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是现行法下可以执行的对象。但是直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似有冲突。
笔者认为,在债权债务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当中,利用公权强制介入保障私权的过程中,应当平衡两者利益。在解除保险合同的程序中前置一个合理的程序,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为防止投保人转移可预期的收到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先冻结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使投保人无法退保,在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上留足一定的空间保障被保险人和收益人行使救济的权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以选择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应对价,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投保人地位,使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满足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在相应的介入权期间,没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金钱的,且涉案保单并非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必要的家庭生活所需,则在已经给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解除人寿保险合同从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债权可能较为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关于“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写有一篇完整的论述文章在下方链接,希望能对你的提问有所帮助:
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上)
https://www.toutiao.com/a6815481869979615755/
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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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厨具市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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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是属于投保人的。笔者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无疑。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换言之,若非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则其他人无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同时,保单现金价值也不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在受益人约定不明或者受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金此时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可以拥有保险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因此投保人就保单现金价值有请求权则无疑;
其次,保单现金价值是属于可被执行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主要被限定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物品、费用等。如果个案中的人寿保险为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所必须,比如保险合同的年金返还数额仅为当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为今后家庭唯一收入来源,构成生活必须费用依据强制执行相关规定自然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该保单的年金返还已经超过一定数额,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这是在个案中执行限度和个案正义的一个把握。主要取决于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是否只是满足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不可以执行的范围。如若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超过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其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则该保单并非为生活所必须,保险合同解除对于被执行人家庭并非损害其生活必须的基本需求,则该保单现金价值应当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
再次,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且保单现金价值也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其前提条件在于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才能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引发了人寿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被强制解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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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现在司法中确实认定不一致。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湖南吉首市法院的做法可供一定借鉴,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保险公司的是一种商业保险,其所能够享受的现金价值,应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为前提,而李某作为投保人,既未退保,亦未提出解约,故其依法不能享受该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宜介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行为,即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或者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但该保险现金价值系被执行人李某可预期收入,为防止其在条件成就时转移该收入,本院可依法对该收入予以冻结。
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法院防止投保人转移财产,又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初衷值得赞同,但是债权人利益可能随着保险事故或者生存保险金分发的形式而无法在该保单中得到受偿。尤其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属于受赠该保单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显然被压制在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下。
摆在面前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价值选择,如果仅仅因为现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而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一概不予执行,是以债权人的利益优先还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优先。保单现金价值由其是理财型的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三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是现行法下可以执行的对象。但是直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似有冲突。
笔者认为,在债权债务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当中,利用公权强制介入保障私权的过程中,应当平衡两者利益。在解除保险合同的程序中前置一个合理的程序,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为防止投保人转移可预期的收到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先冻结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使投保人无法退保,在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上留足一定的空间保障被保险人和收益人行使救济的权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以选择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应对价,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投保人地位,使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满足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在相应的介入权期间,没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金钱的,且涉案保单并非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必要的家庭生活所需,则在已经给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解除人寿保险合同从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债权可能较为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关于“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写有一篇完整的论述文章在下方链接,希望能对你的提问有所帮助:
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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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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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人气餐饮店
暴雨袭来,浊浪滔天,安庆市怀宁县平山镇境内连日暴雨,河道水位上升,多地被淹严重,灾情危急。天灾无情人有情,面对骤雨险情,怀宁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不等不靠,众志成城抗击洪灾,涌现了无数抗洪代表人物,谱写一段段真挚感人的抗洪故事。
穿了4天的篮球服
在这样闷热难当、静坐尚且一身汗的盛夏时节,一套衣服连穿4天是什么感觉?“没啥感觉,就是‘男人味’重了点。”怀宁县平山镇副镇长张受星笑着打趣说。
7月5日,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张受星,连家都顾不上回就急忙赶回了镇里,匆匆在宿舍洗了个澡套了件篮球服就赶赴自己的防汛段石牛村长滩圩。紧张的抗洪工作占据了他的全部时间与精力,这套蓝色的篮球服一穿就是近4个日夜,直到8日下午因为回镇处理紧急事务才洗换下来。
受强降雨和皖水上游泄洪影响,从7月5日开始,张受星所在的长滩圩外河水位迅速上涨,一度上升至警戒水位直逼保证水位,情况十分危急。尤其是6日晚间,因为遭受不断上涨的河水带来的巨大压力,堤防内侧几乎同时出现多处管涌。
“发现紧急情况,抢险突击队马上集合。”正在巡堤的张受星闻讯后第一时间打电话调配人员,带头冒着大雨冲向最大的一处管涌点,一声令下,40多名正在附近巡查的民兵队员迅速集合完毕。“邦兴带几个人去装砂石,程书记跟结胜带人去其他几个点看看,一定要用最快的速度堵住渗漏点!”张受星一边指挥调度一边参与抢险,装袋、传送、围填抢险现场一派忙碌,经过2个多小时的奋战,他这处险情终于得到控制,但随着水位越来越高,各巡查段的报警电话纷纷打来,张受星顾不上休息,又急忙赶赴下一个险情隐患点排查处置
她是“防汛后勤部长”
防汛期间,平山镇大洼社区的责任区共划分了四个防汛点,每个点都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各党小组组长带队,带领、安排党员同志们实行24小时轮班制,保证巡查、排险等工作实现全天候、无盲点,确保了防汛具体工作、责任的落实。可是,每天近80人吃住在坝上,可不是一件易事。很多同志都是在家里吃过饭上堤,然后换班回去吃饭,难免有个别人赶不上趟,一天到晚泡面充饥。
大洼社区的党支部委员范红霞看到这种情况,主动向村支部书记请命:“我是开饭店出身,干脆由我负责做一日三顿的工作餐吧,同志们一直吃泡面哪有力气抢险啊。”最终,经过村书记的同意,在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由范红霞安排负责,亲自动手,借用村民的灶台,每天给四个防汛点的部分工作人员提供了三顿便饭及全天候的开水供应,大家都笑称范红霞是“防汛后勤部长”!
抗洪一线上的“夫妻档”
在抗洪抢险救灾的志愿者队伍中,有这样一个家庭,他们夫妻二人同时参与抗洪救灾,舍小家顾大家,成为全县抗洪抢险救灾中的一抹靓丽的风景线。
在平山镇胜天圩大洼防汛段的堤防上,有这样一对“夫妻档”,他们每天形影不离,巡堤查限都在一起。他们就是大洼社区的志愿巡堤员李满保夫妇。在巡堤路上,李满保总是被遇到的熟人打趣:“满保啊,你干脆把老婆系在裤腰带上吧。”李满保也不恼,倒是他媳妇急脾气,往往先嚷嚷起来:“看不起女人啊!我可不比你们差,孩子不在家,我想为防汛出点力不行吗?不行吗?”
一天夜里,李满保夫妇在巡查中发现了一处小渗涌,他们及时通知指挥部,和大家一起装石子到出险点填埋,很快堵住水流,成功排除了险情!等大家回到指挥部,看着李满保夫妇浑身湿透,头发上都是泥水的时候,都忍不住纷纷对他们竖起了大拇指。
2020抗洪救灾人物先进事迹2
黄建辉
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一站站长
7月8日,湘西吉首市红旗门大市场发生内涝。黄建辉和他的队伍驻扎在保靖,接到前方指挥部调度后,他第一时间带领2车13人携带防汛装备赶赴现场处置。
12时40分到达现场。水深已过大腿,水质混浊,大量金属、玻璃碎片、塑料制品混杂其中,市场内物资由于长时间浸泡,已发出阵阵恶臭,环境十分恶劣。
黄建辉立即组织队员分批次下水,进行人员疏散和外围物资转移。协助后方排涝车铺设水带,徒手清理吸水泵周边杂物,确保吸水泵正常高效运转。
黄建辉毫不顾忌污水中的恶臭、病菌,尽管泥巴污水浸泡裤腿,汗水湿透衣背,仍然多次下水疏通吸水泵,与吉首、芦溪前置点的队友们协同奋战2个多小时,成功疏散市场内全?咳嗽保?转移物资数百余件。
7月8日17时许,黄建辉带领队员回到保靖防汛救灾前置点,又接到出警任务:保靖县一建筑工地内涝严重。顾不上休息,黄建辉带着队员再次出战。
经过10小时连续奋战,开辟两处排水通道,并连接3条排水管进行排涝。黄建辉身先士卒轮换至通宵, 7月9日凌晨6时许完成任务。
吉首市厨师食堂最新招聘
酸萝卜即边城酸萝卜,原名辰州酸萝卜,主产于辰溪与芷江等地,经张氏第八代厨师张天下的研究与改良,吸取芷江和辰溪酸萝卜的特点,结合祖传医学,研发成新的泡菜系列,具有开胃健脾,补血生精,美容养颜,延年益寿之功效。关于它的来历有以下一段传说。 张氏第二代厨师张熊皮身强力壮,英俊高大,相貌俊美,貌似潘安,原是湘军曾国藩手下的火头军。因为人忠厚,做事勤快,曾国藩又举荐张熊皮到御膳房担任御厨。一次慈禧太后要求每个厨师做一道菜,亲自进行考核封赏,御膳房的一百多位厨师绞尽脑子,各显神通。考核那天,太后闭目养神,坐在龙凤椅上,一个个厨师手端菜盘,恭恭敬敬,小心翼翼地从太后面前走过,慈禧太后像菩萨一般,一动不动。轮到张御厨,他侧身手举托盘,来到太后面前,但见一蒌清香扑鼻,沁入心脾,慈禧不由睁开凤眼,见是一盘排放整齐,雪白的片状物品。不再是常见的大鱼大肉,山珍海味,心中好奇,挥手示意停下,抬起玉手,尝一片,感觉清脆可口,酸甜有味,胃口大开,连说:“好吃!好吃!”忙问何物?答曰:“辰州酸萝卜!”慈禧急忙传旨封赏,赏黄金百两,御赐菜刀一把!同时酸萝卜作为庆功宴的御赐菜,供大家品尝。自此,辰州酸萝卜风靡京城。 后太后驾崩,张御厨知道清王朝大势已去,隐名埋姓,远走高飞,先后在湘西辰州,乾州(今吉首),芷江,辰溪安家,把厨艺以及制作酸萝卜的技术传给当地百姓,这就是当今湘西酸萝卜,辰溪酸萝卜,芷江酸萝卜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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