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家具处理(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如果单位价值在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以上:
纳入--(办公)家具: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理公务、检索、存放文件资料以及会议室所使用的家具,如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资料柜、卡片柜、书架、保险柜等。
如果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
直接纳入--“低耗”管理;
执行新制度以前已购置入固定资产管理,但又低于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现暂时不用调入“低耗”管理,等候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家具配置标准
公租房需要买吃饭桌椅、床或床垫、厨房用具、简易衣柜、洗衣机、电视机、洗刷、卫生等日用品等。因公租房是没有配备家具的,需要自己添置,具体可依个人生产习惯添制其它用品。
公租房里面有什么配置
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3、客厅和卧室地面都是采用玻化砖的,墙面和天棚刷的都是乳胶漆,厨房与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采用的都是防滑地砖或墙砖,天棚采用的是塑钢扣板。
4、卫生间有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
5、厨房有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要自己配上一些家具和电器就可以直接入住了。
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管理办法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按以下科目记: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费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按照新会计准则,2000元以上进固定资产,2000元以下进低值易耗品。进固定资产的话,涉及折旧,进低值易耗品的话,涉及按月摊销。所以,如果金额不是很大的话,直接进管理费用-办公用品费,没必要进固定资产或是低值易耗。
机关事业单位家具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早已执行新的标准。中央对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价格、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标准更严更细!
(1)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室设备:电脑最少要用6年,台式的价格上限5000元
通知要求,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通知还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配置做了规定。明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复印机的价格上限为35,000元,并且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2)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能不能配置好点的办公家具,标准是什么,什么该配什么不该配,这次的规定都很明确。
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另外,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行政事业单位家具使用年限
1-3年。一般品牌是一年,知名品牌是三年,知名品牌的旗舰店是五年。木作类家具的保修期是二年,不过现在也有商家在购买合同上去承诺更长时间。你要把发票或收据保管好。
1、看质量材料:
买家具要先看家具的材料,如买实木家具,要看下木头的质量,是不是真实木,看实木家具的支架桌椅的四个脚要区别于其他地方的材料,要更加结实牢靠些。还有柜子最好用三合板材料做比较合适,用纤维板材料,在清洁时遇水会膨胀损坏,所以材料的合理性也很重要。
2、体验家具是否牢固:
买椅子、桌子、床等家具都可以坐上去体验,若坐上去家具会摇晃,那就不能要。选购体积小的家具时,可通过拖拽,听与地面摩擦的声音,声音清脆的质量会比较好。也可以倒过来看螺丝等结构处是否牢靠,用手掰一掰。看四个角是否在同一平面,家具脚也很重要。
3、是否有刺激性气味:
现在很多家具都是合成木或有添加防腐蚀的化学品,有味道是正常的,但要是味道刺鼻,如打开衣柜会被臭晕,肯定甲醛含量特别高,会影响身体健康。
4、家具拼缝严不严:
可以拿家具对着光,要是能透光就是拼缝不严。注意看家具的表面是否平整,要是出现鼓包、起泡那就不能用。若家具表面为刷漆,用手摸是否光滑,边角要注意看是否会落漆。
5、家具五金件很重要:
家具把手,衔接处的合页,螺丝等都要看。五金件的质量决定家具的使用寿命。多开关几下试试手感。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规定
事业单位办公椅具体报废年限一般为5年,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固定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能够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而其价值则是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这部分转移到产品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使用年限规定
书写工具:中性笔、圆珠笔、签字笔、白板笔、记号笔、油漆笔、荧光笔、油画棒、美术笔、钢笔、墨水、替芯铅笔桌面文具:订书机、起钉器、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工字钉、便条本、便条纸、便签盒、便笺本、百事贴、双面胶、海绵胶、透明胶、削笔器、计算器、打孔机、名片盒、液体胶、固体胶、修正带、修正液、橡皮擦、铅笔刀、台历架、美工刀、仪尺、图钉、笔筒、剪刀、台历、圆规文件管理、相册、板夹、书立、CD包、文件栏、文件夹、风琴包、文件套、档案盒、拉链袋、资料袋、票据包、打孔夹、多孔袋、公文包、胶带座、快捞夹、文件篮、事务包、挂捞夹、票据夹、报告夹、索引纸、电脑夹、装订夹、资料册、文件盘、空格包、档案袋、纽扣袋、分类纸、抽杆夹、名片册、传票叉、文件柜、公文袋、文件袋、卡片袋、织布袋标书装订、装订胶片、封面纸、胶圈、装订夹条、塑封膜、铁圈、热熔封套、维乐条、溶胶、裁纸刀纸、簿本、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彩喷纸、相片纸、工程纸、绘图纸、描图纸、笔记本、记事本、线圈本、活页本、收发文、工作手册、硬抄、聘书、信封、请柬、信纸、软抄、荣誉证书、会议记录财务用品:印章箱、装订线、印章垫、印章盒、复写纸、复写板、海绵池、号码机、转轮印、橡皮筋、凭证盒、科目章、印、台、印油、账本类、凭证类、单据类、账锥、印章、铜钉、票夹、印泥、教学会议展示:报刊架、杂志架、白板、白板架、双面板、绿板、会议牌、告示牌、板擦、展会证、证件卡、磁粒、|教鞭、金属箱、科室牌、旗座、教学板、地球仪、黑板、台板办公耗材:硒鼓、墨盒、色带、碳带、连供、油墨、板纸、碳粉、光盘、载体、磁带、胶卷数码办公家具配件大件的虽然也是办公用的,但不是属于一般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都属于固定资产,而安装在计算机上的会计软件则属于无形资产。还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则要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采取一次和五五摊销法处理。
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管理办法最新
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管局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负责制定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基本需要,严禁铺张浪费,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 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第十条 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一条 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其他资产配置事项由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和对外投资资产账,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统一内容和格式,全面真实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和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资产清查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清查结果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三)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五)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各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处理意见,报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
(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
(三)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资产清查盘点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经国管局批复后,作为调整资产账目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
(一)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二)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
(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四)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汇总、分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开展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二)资产处置方式、程序和收益管理情况;
(三)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管局。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7号)、《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国管财字〔1998〕第22号),2000年2月16日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管理办法解读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流程
家具文员需要做的表格有销售订单表格、采购订单表格、工作生产日报表格、员工考勤表格、库存管理表格等多种类型。 这些表格可以帮助家具企业监控销售、采购、生产等各个环节的情况,保证订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统计和分析表格数据也可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家具文员需要熟练掌握各种表格的制作方法和使用技巧,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度。
事业单位办公家具标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般设备,价值要在500元以上,另一种是专用设备,价值要在800元以上。如果符合条件会计分录是:
借: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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