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困家庭标准?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任职或者受雇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净(纯)收入: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鱼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财产性收入:是指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及特许权等收入,征地补偿金,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所获得的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以下各项不计入收入范围: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2、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等;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4、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无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等。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申请人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2、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3、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4、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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